本科教学实习实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蓝泽鸾发布时间:2022-06-13浏览次数:10



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实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政字〔2021201

 各处级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实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第2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

20211230


东华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实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本科实践教学工作,推动产教融合、产学合作协同育人,规范我校本科教学实习实训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实习实训一般有以下形式:

1.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课题、研发项目、调研课题等。

2.学校或院(系)与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共建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在实习实训基地参加科研见习、生产性实训、社会实践等。

3.院(系)或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到学科专业领域紧密相关的单位开展参观见习、野外调查、社会实践等实习实践活动。

4.学生自行到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单位担任一定的工作,了解各种职业的性质,增强对职业和自身的探究,正确评估自己的价值、兴趣和技能,以适应未来职业发展需求。

第二条 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和学生情况,可采取集中实习、分散实习、集中与分散实习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提倡和鼓励由院(系)统一组织安排、专业教师带队的集中实习实训。

第三条 院(系)原则上应将实习实训纳入各专业本科教学人才培养方案,设定一定的学分,作为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位本科生在学期间参加实习实训不少于4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为学校本科教学实习实训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教务处围绕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并适时调整学校本科教学实习实训工作以及本科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向学校申请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院(系)开展实习实训活动,推动各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第五条 院(系)负责组织实施本科实习实训工作。各院(系)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系主任)为本科实习实训工作负责人,全面安排和协调本院(系)本科实习实训工作,包括制定实习实训计划、确定指导教师、审定学生实习实训课程成绩、提交实习实训工作总结、推动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监督实习实训基地运行和实习实训活动开展等。

第三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六条院(系)根据下设专业的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自行安排各专业教学实习实训活动的形式、内容和时间,并编制实习实训教学大纲,主要内容包括:(一)实习目的与任务、(二)实习的基本要求、(三)实习方法和内容、(四)实习报告及要求、(五)成绩评定、(六)参考资料等。

第七条 院(系)应对实习实训单位进行严格把关。鼓励院(系)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共建本科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参见《东华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安排分散实习时,院(系)应尽可能为学生联系实习单位。

第八条 组织集中教学实习实训时,院(系)应根据参加实习实训的学生人数选派教师负责随行指导,也可选聘实习单位具有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指导教师。一般30人以下配备两名指导教师,30人以上应适当增加指导教师人数。分散实习期间实行学生自我管理,必要时可派指导教师前往实习学生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检查指导。教师指导实习实训应纳入教学工作量考核。

第九条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职责

1.根据教学实习实训计划,结合实习实训单位以及学生具体情况,拟定实习实训实施方案。

2.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应及时纠正,并向院(系)本科教学实习实训工作负责人报告。

3.在学生实习实训过程中,充分贯彻启发式的实习指导原则,认真进行质疑和答疑,要求学生勤观摩、勤思考、勤动手。

4.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

5.加强与实习实训单位的联系,争取对方的指导和帮助。

6.实习实训结束后,根据学生实习报告的质量和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学生实习实训课程成绩(百分制)。做好指导实习实训的书面总结工作,连同学生实习实训课程成绩、实习报告等资料送交所在院(系)教学管理部门存档。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队伍应坚持“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并有计划的合理轮换。以老带新,言传身教,保持实习实训指导教师队伍的稳定。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实训任务的教师,应提前23天到实习单位熟悉、了解情况。

十一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全权处理实习实训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和有关问题,负责督促、组织检查实习实训工作,并及时向院(系)反馈实习实训情况、通报有关信息。

十二在指导实习实训期间,指导教师应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指导实习实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学院(系)应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第十 实习实训期间对学生的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院(系)实习实训相关规定及实习实训单位的安全、保密、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

2.实习实训期间,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集中实习实训时,服从实习实训团队的统一安排和指挥,未经指导教师允许,不得擅自行动和在外住宿。学生因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按时完成教学实习实训大纲规定的实习项目和内容,并按要求完成并提交实习报告。(每位学生填写《东华理工大学本科生教学实习实训统计表》)。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总结

第十对单独设课的实习实训教学环节,其成绩直接作为该课程成绩。非单独设课的实习实训,其成绩按一定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学院(系)研究确定并列入课程教学大纲或实习教学大纲)计入相应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如实习实训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

第十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按照《东华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学生提交的实习报告、实习鉴定以及学生在实习期间纪律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实习实训课程成绩。凡有以下情况之一,以不及格论:

1.实习内容、时间未达到教学实习实训大纲规定的要求;

2.实习报告经核实为抄袭;

3.实习实训过程中违反相关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技术事故,影响恶劣的。

第十 纳入专业本科教学人才培养方案、计有学分的教学实习实训,学生在本科期间未参加或实习实训成绩不合格,将不给予该教学实习实训课程学分;学生可按《东华理工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要求向学校申请延期毕业,在延期毕业期间完成实习实训且成绩合格后,可获得实习实训学分。学生未进入实习实训单位,仅提交虚假证明、虚假报告的,按考试违纪追究责任,其实习实训成绩以不及格计,不得给予实习实训学分,需重新补做实习实训。

第十 院(系)应在每年年底总结该年度相关专业教学实习实训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教务处;院(系)所辖在籍本科生的教学实习实训相关材料应作为本科教学质量体系的正式文件保存。

第五章 实习实训教学质量的保障

第十学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实训教学管理制度,各专业要依据课程达成度为标准,建立和完善实习实训教学质量过程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实习实训教学质量。

第十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组,加大对实习实训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加强对实习实训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监控,根据实习实训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抽查部分学生是否达到了教学基本标准。

十条积极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经验交流和研究活动,探索实习实训教学管理的有效机制,不断改进实习实训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体系,促进实习实训教学质量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六章 经费支持与管理

 院(系)本科教学实习实训工作的经费从学校划拨的教学实习经费中列支,原则上只用于支持院(系)集中组织的实习实训活动。

 院(系)应根据“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对实习实训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守《东华理工大学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教务处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科国际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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