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教学实习与科学研究基地聘任专职管理人员暂行办法

发布者:蓝泽鸾发布时间:2022-06-13浏览次数:10

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江山教学实习与科学研究基地聘任专职管理人员

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政字〔202038


各处级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江山教学实习与科学研究基地聘任专职管理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学校2020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

2020525



东华理工大学江山教学实习与科学研究基地聘任专职管理人员暂行办法


为加强“江山教学实习与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保证基地各项工作的开展和正常运行,决定聘任我校退休教师为基地专职管理人员。现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地专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按照《东华理工大学江山教学实习与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字〔201860号)相关规定,协助“江山教学实习与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保障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正常运行。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基地建设和使用的各项决定。

(二)拓展基地内涵建设,协助相关专业增加实践教学项目、更新实践教学内容。

(三)协助管委会开展基地后期的规划建设,做好基地的对外宣传与联络工作,并负责与其他院校地学类专业联合开展建设全国共享(共建)实践教学基地等相关工作。

(四)依托基地开展地质公园、地学类科普教育基地的前期规划与建设相关工作。

(五)协助管委会办公室合理安排学校相关专业在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或科学研究等工作。

(六)监督物业管理部门完成基地的资产登记,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

(七)监督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基地的公共卫生清理、安全隐患检查、饮食与食品卫生安全检查、教师宿舍床上用品的清洁卫生等,并做好记录。

(八)对物业管理部门服务工作的监督、查询与质疑。

(九)做好与当地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处理好与当地人民群众的关系。

(十)定期汇报基地运行与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如水、电、网络、通信费结算等)。

二、聘任条件

(一)能坚持正常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具有教授或副教授技术职称,具备丰富的教学与管理经验,有较强的责任心与组织协调能力。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踏实肯干。

(四)熟悉基地总体情况,有从事地学类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能够为地学类专业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等工作提供指导。

(五)具有与其他兄弟院校地学类专业、相关行业(单位)联系的人脉资源,能够对基地的后续发展提供支持、为全国联合实习基地的建设提供保障。

三、聘期、聘任与待遇

(一)聘期

基地专职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聘任1次。

(二)聘任

1.网上公布:招聘职数和专业背景等相关信息。

2.申报:自愿报名、组织或个人推荐,填写申请表。

3.资格审查:人事处、教务处根据需求及学科、专业、职称等条件对申请教师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提交“江山教学实习与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审议。

4.选聘:管理委员会将审议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聘用: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结果聘任。

(三)待遇

参照《东华理工大学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办法》(东华理工发[2016]223号)执行。

差旅费及补助从江山基地维持费开支,路途期间参照《东华理工大学公务差旅费管理办法》(校政字〔2017121号)执行;非路途期间参照《东华理工大学实践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东华理工发〔2014195号)按实际天数补助伙食费标准为60/天;无住宿费及差价补助。

四、考勤与考核

(一)考勤

1.基地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在外兼职兼薪。

2.师生在基地工作期间,应全程参与基地的管理;无师生工作期间,应保证不少于1/2的时间实施对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含假期期间);其他时间应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在岗)做好基地的规划、建设、实习协调等工作。

3.教务处负责对基地专职管理人员的考勤工作,人事处随机抽查。

4.如因私事或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基地管理工作,需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并按学校相关考勤制度执行或解聘。

(二)考核

1.对基地专职管理人员的考核每年度1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学校是否续聘的依据。基地管理专职人员应分别提交学期和年度工作总结。

2.“江山教学实习与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地专职管理人员的考核,教务处和人事处组织实施,考核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履行本办法“基地专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部分所列工作职责情况。

2)出勤情况,基地管理工作记录、工作质量等。

五、附则

(一)基地专职管理人员仅代表学校享有对基地(含场地、一切公共设施及设备)的管理权,不得利用基地或转租给第三方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一切非法活动。

(二)学校各教学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应重视和支持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并配合基地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在基地工作期间的各项管理与安全工作。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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